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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及设置技术规范修订的建议(初稿)》的公示及意见征集
作者:sdadu    协会公告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6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计划于2008年编制顺德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并对20061221日公布实施的《顺德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连日来,我协会通过各种渠道征集了大部分会员单位的意见及建议后整理形成了《关于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及设置技术规范修订的建议(初稿)》(见附件),现特进行公示,如各会员单位对该建议(初稿)还有其他意见及建议的,请于2008622日前以书面形式传真至我协会。

传真号码:22366983

电话:22366982  联系人:梁小姐

 

 

顺德广告协会

00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顺德区广告协会文件

顺广协〔20086

 

关于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及设置

技术规范修订的建议(初稿)

 

佛山市顺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贵局在200854日发来的《关于征集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及设置技术规范修订意见的函》已收悉。贵局广泛征集户外广告技术规范修订意见的举措,充分体现了贵局及相关部门对户外广告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整改的决心,同时也体现了政府对顺德广告业界的尊重,我协会表示十分拥护与支持,现结合顺德的实际情况,在对我协会会员单位进行广泛的意见咨询和调查的基础上,对于征集的内容提出以下建议:

 

一、在有关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方面

(一)建议按部就班、力度适当、稳健有序地推进我区户外广告牌的统一规划和整改工作。

由政府对户外广告进行统一规划和整改,有利于保持良好的城市面貌,同时有利于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的安全性和规范性,乃广告行业监管的大势所趋。因此,我协会会员单位对政府推进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工作均表示理解与支持。然而,由于我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存在一些历史遗留的问题,为有利于规划、整改工作的顺利推进、促进顺德区的广告行业健康和谐发展,望本次专项规划在“保证安全,添美不添乱”的原则指导下,能够力度温和、按部就班地推进,切勿不分青红皂白地一刀切。

例如,对于现阶段我区的户外广告牌进行统一规划和整改应分情况对待:

1)对现阶段尚未办理手续,且不符合规划标准和设置标准的广告牌,有关部门可进行拆除或整改;

2)对现阶段尚未办理手续,但符合规划标准和设置标准的,应准予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后继续经营;

3)对于虽已办齐手续并且尚未到期的广告牌,但属于违章建设的,应给予一定限期予以相应的整改,整改后合乎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可继续经营;整改期限过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才由有关部门进行拆除;

4)对于已办齐手续并且尚未到期的广告牌,虽合乎设置标准但不符合现阶段规划的,允许现有广告公司继续经营到期满为止,到期后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整顿或拆卸;

5)对于符合规划和设置标准且手续齐备的广告牌,若未到期,由正在经营的广告公司经营到期满为止;若到期,则允许原来经营的广告公司优先办理相关手续,继续经营。

 

(二)户外广告的规划应当具备前瞻性和长远性,三至五年期的规划期过短,短期的规划不仅损害广告经营单位的利益,还会增加行政执法的难度,因此建议户外广告的规划应为十年以上的长期规划。

 

(三)建议把每次审批的户外广告经营时间的年限从2年延长为3年或以上。

由于部分广告牌因受资金投入大、出租情况不稳定等因素影响,某些公司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实现资金回笼或产生效益,因此广告经营单位希望能把每次审批户外广告经营时间的年限从2年延长为3年或以上,以促进区内广告公司的稳健发展。

 

 

二、在有关《顺德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标准规定方面

 

(一)对于“大型户外广告牌”的界定标准过低,不适合顺德目前的实际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形把标准适当调高(第二条)。

目前,界定“大型户外广告牌”的面积标准为“大于或等于5平方米”,但是许多广告公司都质疑这个标准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据大部分广告公司反应,这个标准已不符合顺德本区的实际情况,同时5平方米的规格比例也难以制作出能符合一般审美标准的规格,建议能作出适当调整,将大型户外广告牌的界定面积调整为30平方米至50平方米以上。

 

(二)有关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定(第五条)

1、城市道路路灯杆旗不应列为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施而不能设置户外广告的范畴,应根据具体情形区别对待。

城市道路路灯杆旗具有很高的广告商业价值,特别适合宣传周期短的客户需要,同时对于美化城市、丰富城市文化也有一定的效果,另外,通过出租城市道路路灯杆给广告经营单位经营可以增加路政管理部门的收入,而且这部分收入可用于路灯的维修维护,以此减少维修维护费用的支出。当然,设置城市道路路灯杆旗对于交通安全或行人安全也有一定的隐患,但是这些都可以通过技术规范要求来避免的,例如:在充分考虑安全性的前提下,对灯杆旗的规格尺寸、设置高度作出规定,凡要设置灯杆旗的,必须通过申报,在没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给予批准。

2、遮挡居民日照、建(构)筑物采光、通风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应一概列为妨害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而不得设户外广告的范畴。

我国民法和物权法都规定了居民享有采光权和通风的权利,但居民的这些权利属于可转让的权利,也就是说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弥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置换,即广告经营单位通过支付一定费用给受影响的居民换取户外广告的设置。

为此,对于存在遮挡居民日照、建(构)筑物采光、通风的户外广告申报,审批部门只要确认报建人是否处理好这些问题就可以把控,不必要通过行政法规定的方式来限制。

3、对于“车辆出入频繁的场所出入口两侧5范围内”一律禁止设立户外广告的规定过于严格,例如可考虑收费站附近设置户外广告,除了在促进经济、市容美化、公益宣传等方面所发挥积极作用外,更可以供等候的司乘人员欣赏、缓解焦躁情绪。

 

4、对于目前实际中大量存在的利用交通护栏和交通指示牌(佛山市内经常在交通指示牌背面设置公益广告)设置的户外广告城市可经营的灯柱旗、山体斜坡的绿化广告、楼盘工地的遮挡城市不雅景观的临时建筑围墙广告等,在《顺德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中却被列为了不得设置的户外广告。这些规定既限制了这类户外广告在促进经济、市容美化、公益宣传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也与实际情况不符,应该对这些强制性禁止规定重新考察、进行适当地修改并且对这类实际中使用的户外广告进行相应的规范。

 

5、对于落地式、附着式户外广告的设置规格要求实行统一硬性规定的做法略为欠妥。

户外广告作为城市的一张名片,在设置时除要考虑其安全性之外,更应考虑其美观性。户外广告的美观体现在它与实地环境的完美搭配,也就是说不同的环境特点应当设置不同样式规格的户外广告。如果采用统一的硬性标准,可能会抹杀一些户外广告的美观性,更有可能会影响顺德城市特色的塑造。只要在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的前提下,都允许广告经营单位根据环境的特殊情况设置不同样式规格的户外广告,这样做也许更显得灵活。

要增加对各商业中心设置户外广告在造型、画面色彩、亮化等技术要作出明确的指引,出于美化城市的目的,应当在特殊的地段采取灵活的处理方式。

 

 

(三)关于附着式户外广告的规定(第八条)

1、对于 “新型材料”概念没有作明确的定义和解释(见第八条第(一)项第1小点),模糊的概念及界定标准导致在实际情况中难以认定新型材料的情况,建议要把其定义及具体的界定标准明晰化。

 

2、对于设置垂直于建筑物立面的附着式户外广告的广告牌厚度规定标准(见第(一)点的第2小点:“不得大于0.3”)过低,建议应根据实际情况调高至0.50.6

 

3、对于设置建筑物楼顶的附着式户外广告的广告牌高度规定标准(见第(四)点的第13小点)过低,不适合顺德本区的实际情况,建议应进行相应的修改。例如:在不违反广告牌高度不大于建筑物总体高度的前提下,广告牌的高度标准应具有一定的弹性,同时可以根据建筑物外立面的具体情况对广告牌的高度进行评估。例如,原高度标准能否调整为:4层以下(不包括4 层)建筑物的广告牌高度范围为36 4 层以上8 层以下(不包括8 层)建筑物的广告牌高度为588 层以上建筑物广告牌高度为8或以上。

 

 

四、在有关户外广告的安全性问题方面

 

为了确保户外广告的安全性,明确责任并且防范户外广告安全事故,建议对户外广告牌的设置进行如下的规范:

1、 建议对每个户外广告牌选用的材料、材质都要进行上报、规范和监管;

2、户外广告牌的安装,要求使用质量良好的扎带,避免打风时画面受损或造成人员伤害,减少安全隐患;

3、在审批户外广告牌的设置时,要求该广告牌必须购买第三者保险后才予以设置。

为户外广告购买保险,有利于保障广告公司和相关人员的利益、降低风险,因此我协会许多会员单位赞成为广告牌购买保险的提议。但是鉴于目前受理此类保险的保险公司为数不多,而且相关业务条款尚不成熟、保险费用高昂,因此希望能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组织一两家保险公司制定相应的保险方案以供广告公司选择;同时由于广告监理公司成立后,广告牌的质量会得到更好的保障,出现问题的机会将相应减少,因此能将保险的费用控制在一个市场普遍能够接受的范围内。

 

4、建议对要求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牌的广告公司须签订一份责任书,以增强广告公司的自律性以及责任感。

 

 

五、有关户外广告的其他方面

 

1、支持广告行业设立监理公司的做法,但希望相关的配套制度及规定能加以完善。

在广告行业设立监理公司是大势所趋,很多会员单位对此表示理解与支持。但是监理公司的设立会牵涉到技术、收费等问题,因此希望设立时能将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细化,做到收费中肯、符合市场的承受能力。

 

2、为了鼓励、支持发展高科技、高技术的户外广告,建议有关部门能予以政策、资金及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为推动城市建设的现代化,提高城市的品味,对采用高科技方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政府在政策上应当给予优惠甚至政策上的倾斜。例如:在户外设置led灯电子广告荧屏的,免除一定的费用,在审批上放松条件。目前,在顺德采用先进技术设置户外广告的非常少,基本都是青一色的大型看板,这与顺德城市文化品味的升级不符,政府有必要采取适当的措施鼓励业主、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引进高科技户外媒体。

 

3、切实规范户外广告招投标的行为,完善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管制度,加大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管力度,确保招投标在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环境下进行。

与此同时,对于中标单位在合同期限内合法权益,要予以切实的保护。

 

4、关于对区内广告公司进行级别划分的提议,我区的会员单位表示赞成和支持,但是希望政府制定出一套统一的、能够真正反映广告公司综合实力的划分标准,同时希望级别划分能够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暂时不要将级别的划分与业务内容、工作范围以及投标活动挂钩,而在日后逐渐完善、逐渐渗透。

 

以上建议,望贵局借鉴。

此致

敬礼

 

佛山市顺德区广告协会

  2008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