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对象:在佛山市顺德区内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
二、审批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第101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粤府函[2000]215号)第二十条第(二)项。
三、审批条件:
(一)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CJ/T12-1999的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
(三)符合《顺德区城市管理质量标准(试行)》(顺府发[2006]3号)的规定。
(四)符合《顺德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顺府办发[2006]125号)的规定。
四、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基本资料,包括:
1、已填妥的《顺德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2、公民申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已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置门面招牌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工商部门发出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复印件。(注: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提供《户外广告登记证》。)
4、广告发布场地合法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顺府发[2007]32号)和《关于我局行政许可工作中确认建筑物和用地合法性问题的通知》(顺执电[2007]45号)的文件要求,申请人未能提供建筑物或用地的《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供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合法场地证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股份合作社等其他单位和组织出具的证明不作为认定用地批准和房屋合法使用的依据。)
5、涉及场地单位产权的,提供场地所属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如广告发布场地的物业产权属广告客户所有的则不需提交)。场地产权属多个业权人的,提供全部业权人的同意意见。场地产权属居民小区共有部分的,提供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及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意见。
6、广告公司与广告客户签订的《广告合同》复印件。
7、户外广告现场实景照片和设置效果图。(包括能清楚反映现场情况和设置效果的远景及近景彩图各一份,涉及使用灯光亮化设施的申请还应提供夜间灯光效果图)
(二)其他资料,包括:
1、申请设置明显加大建筑物荷载的大型户外广告(包括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楼顶广告、灯箱、电子显示装置和实物造型等)时,设置人应提交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物安全证明资料(或房屋安全鉴定结论)。
2、在居民小区或商住混合区内设置使用灯光亮化设备的户外广告,对附近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需提供灯光污染控制方案。
3、设置空飘形式的户外广告的,需提供气象与防雷部门的意见;
4、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需提供供电部门的意见;
5、通过招投标取得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须附中标方案及中标通知书。
6、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五、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涉及公路控制区内的,按我局、区交通局及公路局的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理顺我区公路控制区及城市道路行政管理工作的联合意见》(顺执[2007]42号)的要求实施。
(二)提交复印件资料时,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单位)或签名确认(个人),并带原本以备核对。
(三)户外广告设置需要延期的,应在期满前30天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延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