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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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广告… 网站栏目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2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
最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通知([1998]后卫字第304号)。现将通知中有关禁止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内容,摘要通知如下,请从即日起贯彻执行。
一、禁止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媒介上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发布医疗广告。正在发布和已经签订的发布合同的上述医疗广告,应终止发布合同,立即停止发布此类广告。
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为以军队名义发布的医疗广告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已经办理的,应予撤销、收回;今后一律不得办理此类《医疗广告证明》。
三、军队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疗养院、门诊部、干休所卫生所、师旅团卫生机构等)及其所有医务人员,一律禁止在任何媒介上发布医疗广告。
四、军队要进一步清理整顿编外医疗机构。禁止招聘社会游医、“医托”,禁止擅挂和冒用军队医疗单位招牌。对军队编外医疗机构,要重新审理,确需保留的,必须持总后卫生部批准函,到省卫生厅审批。今后,停止受理新设军队编外医疗机构的申请。编外医疗机构一律不准再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五、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