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集中整治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4号)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了一批违法广告所宣传的药品销售,使药品广告发布秩序明显好转,尤其是利用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违法药品广告明显减少。但是一些地方药品广告利用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现象仍然存在。
为切实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禁止和取缔利用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药品广告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开展一次药品广告的集中检查,加大对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的监测检查和查办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监测检查发现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利用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将立即采取措施,责令停止广告发布,依法从严查处。对屡教不改、严重违法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向社会公告,并依法限制、停止和取消其广告发布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凡是有利用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内容的,逾期不纠正的药品广告,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在2007年11月30日前停止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违法药品广告,如继续发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发布违法药品广告警示,对相关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把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予以公示。